思維方式,是思考問題和處理問題的習慣性模式,它涉及看待事物的角度、方式和方法,并由此決定怎么觀察和理解這個世界。英國維克托·邁爾·舍恩伯格的《大數據時代》一書是大數據研究的先河之作。大數據“全部優(yōu)于樣本、混雜優(yōu)于單一、相關優(yōu)于因果”的思維變革,帶來了認識論、方法論和價值論的哲學變革。一言概之,與小數據時代追求精確性、單一性和因果性的線型思維相比,大數據更強調數據的完整性、開放性和相關性的復雜性思維,幫助我們從不同角度來觀察和理解事物,在微觀上能夠捕捉那些隱藏的細節(jié),在宏觀上能夠洞察那些微妙的相互關系,進一步揭開事實的全貌,避免認識錯誤和判斷偏差。正如本書作者指出的,大數據開啟了一次重大的時代轉型。就像望遠鏡讓我們能夠感受到宇宙,顯微鏡讓我們能夠觀測到微生物一樣,大數據正在改變我們的生活以及理解世界的方式。
維克托·邁爾·舍恩伯格在《大數據時代》一書中將大數據生動地比喻為一個“尋寶游戲”。司法的本質和核心在于判斷,是圍繞案件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公共政策、社會效果等展開的一系列復雜性思維活動。大數據的完整性思維、開放性思維、相關性思維對司法裁判也有著許多值得玩味的啟示。
一是以完整性思維重新看待案件事實。事實是司法裁判的基礎。在小數據時代,由于信息收集和處理能力的局限,偏執(zhí)于核心和主要信息的精確性。大數據側重強調數據的完整性和混雜性,能從中捕捉到一些被忽視而有價值的信息,能夠深入到每個相關細節(jié)中,幫助我們進一步接近事實的真相?;诜伤痉ù_定性的追求,司法傳統上信奉“案卷中沒有的東西就不存在”,把案件事實局限于案卷材料信息中。在司法實踐中,也往往把關注焦點放在案件主要或關鍵事實的準確性上,而對那些細節(jié)性信息因為案卷材料中記錄前后不一或者較為模糊,認為關系不大而進行技術性簡化處理,放棄了對細節(jié)性信息的挖掘,不僅影響了事實認定的完整性,甚至有些細節(jié)性信息很可能對案件事實認定形成“合理疑點”的致命傷,帶來認識的偏差和錯誤。從近年來糾正的冤錯案看,也大都體現在一些細節(jié)性信息關注和挖掘不夠,細節(jié)上的疑點不能排除合理懷疑而引發(fā)了誤判。蘇力先生對此曾指出,“我們相對說來更擅長處理法律(法條)的問題,演繹法條,而不善于處理事實問題,更不善于將事實問題同法條聯系起來,不善于把法條同我們的,或我們要處理的那些人的生活環(huán)境聯系起來……因此,我們自覺不自覺地都習慣于揚長避短,總是習慣于從原則或規(guī)則出發(fā),而把現實生活中的事實盡量簡化。因為只有簡化了或‘剪裁了的事實才便于我們規(guī)范化地、格式化地處理’?!边@就需要以完整性思維重新看待案件事實,從案卷材料的局限中走出來,充分關注案件事實的每個細節(jié),挖掘細節(jié)性事實的價值,細致地捕捉疑點、排除疑點,揭開案件的真相。
二是以開放性思維努力探尋法律的意義。在小數據時代,理解闡釋只是在單一信息上封閉的、靜態(tài)的沿著概念邏輯展開,不僅難以適應現實生活多樣性的變化,而且信息單一容易把細微錯誤放大。大數據混雜優(yōu)于單一的開放思維,適應現實復雜多樣的要求。給理解世界打開一扇開放溝通的窗戶?!胺ㄓ邢?、情無窮”。法律抽象性、普遍性和社會生活復雜多樣性之間的矛盾是理解適用法律的艱難所在。在事實與規(guī)范之間,不是封閉、單向的,而是開放、反饋的。法律的真實含義不僅隱藏在法律條文中,而且同樣隱藏在具體的生活事實中。德國學者考夫曼指出,“法律意義并非固定不變的事物,它系隨著生活事實而變化——盡管法律文字始終不變——,也就是隨著生活本身而變化?!薄叭魏我环N解釋如果試圖用最終、最權威性解釋取代基本文本的開放性,都會過早地吞噬文本的生命?!敝挥凶岄_放的生活事實不斷填充和豐富法律的含義,才能讓法律保持活力和力量。正如丹寧勛爵所言,在審案和判案的過程中應該隨著社會的變化和時代的發(fā)展創(chuàng)立出與生活的步調相一致的新的、公正的判案原則,19世紀法官創(chuàng)立的法律原則已不適用于20世紀社會需要和社會見解,應當用現代社會模型對它們進行改革,使之與今天人們的需要和觀點相適應,否則法律就會停止不前。如果以所謂法律確定性為名,封閉靜態(tài),僵化機械,反而挫傷了法律的生命力。探尋法律的意義和精神,需要司法者以開放性思維發(fā)現和理解法律規(guī)范——生活事實之間的關系密碼,在規(guī)范與事實之間不斷往返中獲得法律真諦。
三是以相關性思維提升司法公正品質,實現良法善治。在小數據時代,因果關系是簡單直接的線型因果關系,而非復雜間接的非線型因果關系。大數據的相關性思維打破了小數據時代的因果思維模式,帶來新的關聯思維模式,讓我們在宏觀層面擁有更敏銳的洞察力。哈貝馬斯指出,“法并不是一個自我陶醉的封閉系統,它要受到公民的‘民主的倫理生活’的滋養(yǎng)和一種自由的政治文化的呼應?!狈膳c人性、政治、道德、人情等要素相互交織,存在復雜微妙的關系。法律中的很多判斷,關涉到人性的洞悉,社會的洞察,也取決于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觀念或習慣性思維。如刑法中體現法律不強人所難的“期待可能性”。司法實踐中,如果只著重分析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的線型因果關系,不對涉及的公共政策、道德文化、社會效果等相關因素予以考量,司法公正勢必大打折扣。回顧梳理近年來引發(fā)社會熱議的案件,也主要集中在這些方面。有的不考慮常理常情,機械適用法條;有的不能體諒人性的弱點,以“事后諸葛亮式”的理性苛刻提出超出常人的判斷能力;有的法律和道德對立脫節(jié),觸及道德倫理底線,等等。實現法律并不等于實現了正義。實現良法善治,需要運用相關性思維,敏銳地洞察這些相關關系,以及關聯案件的發(fā)生背景、前因后果、過錯情況、公共政策、文化習俗、社會影響等邊際性事實,讓法律的理解和適用更加符合社會生活實際,更好切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民眾的道德情感。
維克托·邁爾·舍恩伯格在《大數據時代》一書中指出,“大數據將為人類的生活創(chuàng)造前所未有的可量化的維度。在不久的將來,世界許多現在單純依靠人類判斷力的領域都會被計算機系統所改變甚至取代?!贝髷祿季S可以豐富、拓展我們的裁判思維,大數據技術應用可以成為輔助司法裁判利器,但永遠不能取代司法裁判。